| 浏览次数:1205作者: 韩鑫 信息来源: 烈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6-27 |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烈山区民政局积极响应上级政策,从2017年7月提高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人均每月510元提高到537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人均每年3150元提高至4020元。原则上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5%,并且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对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切实缓解其家庭困难。
目前,烈山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贫困家庭3213户,5429人;农村低保家庭2372户,4609人,烈山区民政局正组织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整理低保人员名单,同步更新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做好提标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