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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法院出台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会议纪要 统一裁判标准
浏览次数:1310作者: 陈莹   信息来源: 濉溪县法院发布时间:2017-07-12

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量处于高位,据统计,近三年濉溪县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数为1770件、1784件、1714件,分别占当年审理民事案件数的36.84%,32.79%,21.97%,调解率分别为52.54%,45.63%,38.91%。为遏制农村彩礼的乱象,防止产生“因婚致贫”,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和谐稳定,濉溪县法院经过广泛调研和研究,形成《濉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会议纪要》,统一案件审理标准。

一是充分发挥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婚姻家庭案件呈现出占民事案件比例大、调解率较低、案情复杂的特点,为顺应司法改革的形势,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发挥审委会对类案指导的职能,逐步压缩讨论案件数量,减少对个案指导;根据濉溪县辖区地域和经济发展情况、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特点及法官在长期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进行经验的总结和转化,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性裁判准则。

二是统一是否准予离婚的规定。除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和最高院相关规定情形外,《纪要》统一了判决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且无不准予离婚情形和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不符合《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情形,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抚养人;军属再次起诉军人,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五种情形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是划齐婚约财产返还标准。《纪要》明确了彩礼返还主体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的情形、婚约财产认定,并根据辖区地域和经济发展情况对男女双方既未登记结婚又未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既办理登记又共同生活等四种情况的婚约财产返还标准和返还比例进行了详细地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