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82作者: 朱培 信息来源: 烈山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7-07-31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山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烈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烈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联合制定出台了《烈山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意见》,于7月25日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咨询、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各阶段工作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流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被告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或送交法律援助通知辩护(代理)公函、法律文书,采取专人递送的方式。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实施意见》扩大了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诉且一审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不再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还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案件移送审查和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以来,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援助案件293件,其中刑事案件79件,占案件总数的27%。《意见》施行后将进一步推动烈山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更加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