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079作者: 张毛敏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东山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07-31 |
近日,相山区司法局对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擅自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赵翔(化名)给予警告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赵翔因故意伤害罪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相山区司法局东山司法所接受监管、教育。赵翔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2天,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东山司法所核查属实后,对赵翔进行训诫教育,并向相山区司法局提出给予警告意见,司法局经审理后,向社区服刑人员赵翔下达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向原判决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惩罚性措施是确保社区矫正质量的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具有威慑力,使社区服刑人员对活动范围内的限制性规定形成直观的认识,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