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50作者: 张毛敏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东山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08-16 |
近日,一名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带着一女孩走进东山司法所。站在门口便问“请问这里是司法所吗?请你们帮我个忙。”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通过和她详细交谈了解到,她是一离异妇女,一直独自抚养孩子,目前在超市做售货员,月收入在1500元左右。孩子3岁的时候她和丈夫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现在物价上涨,孩子已满15岁,也要上高中了,生活入不敷出,日子过得相当艰辛。不知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增加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加上物价的上涨,其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不断提高,其实际生活成本已较其父母离婚时大为增加。当约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正常支出需求的时候,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