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67作者: 黄磊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7-08-17 |
近日,烈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非法采矿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二审生效,该案合同因目的违法被认定无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司法工作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围绕烈山区发展两条主线,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民事案件的角度为助力“绿金淮北”战略实施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
原告周某将自己的挖掘机出租给两被告陈某、李某,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两被告违法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5.2万元。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风险保证金5万元”、“如因违法被政府部门将挖机拖走,一切责任及费用开支与甲方无关”、“如挖机拖走每天补助甲方贰仟元”等条款,结合挖掘机深夜施工的事实、驾驶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明知两被告租赁挖掘机的目的系用于非法采矿。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就其规范目的而言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在明知两被告租赁挖掘机系用于非法采矿的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出租挖掘机,为其违法行为提供工具,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关于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请求,后上级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在我市加快转型崛起的改革进程中,非法采矿屡禁不绝,危害极大,已然是转型崛起的“绊脚石”,打击非法采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往打击的方式以刑事和行政处罚为主,本案从民事方面着手,打击非法采矿的相关产业链,多角度缩紧法网,对违法收益依法不予保护,制止当事人因违法活动获取利益;努力增强群众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积极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有效促进了“生态淮北”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