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86作者: 方好 王彪 信息来源: 濉溪县法院发布时间:2017-08-21 |
濉溪县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该院审结刑附民案件133件,其中,调解、撤诉121件,调撤率达91%,总涉案标的额达50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了刑附民案件移送执行数,节约了司法资源。
一是汇聚调解合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利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的矛盾化解力量,发挥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刑附民诉讼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征求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刑附民案件纠纷调解的合力。
二是调解贯穿始终。坚持诉前、庭前调解,办案法官通过阅卷、与公诉机关沟通,分析研判案情,掌握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是否有赔偿意愿和实际赔偿能力等,通知被告人近亲属参与调解,争取主动赔偿。坚持庭审调解,对庭前未达成和解的,开庭时注重引导被告人和被害人换位思考,耐心疏导,督促被告人积极赔偿,促使被害人理性索赔。坚持庭后调解,直至公开宣判前,借助基层组织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员,继续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在庭前、庭后,运用典型案例引导、情绪化解、心理疏导等方式,进行调解。
三是做到案结人和。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多做利于双方调解的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坚持法律释明原则,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对照法律规范,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向被告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灌输法律理念,释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定义务,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在调解时注重化解双方负面情绪,积极运用量刑规范化适用中的自首、坦白、立功、退赔、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引导、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