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915作者: 周彬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三堤口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08-21 |
训诫,起到对难管人员的威慑、警醒作用,可以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社区服刑人员。近日,在三堤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训诫谈话。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自6月份入矫以来,矫正态度极不端正,经常以忙于做生意没时间为由缺席集中活动和学习,不积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等。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提醒和上门督促其改正,但他仍吊儿郎当、我行我素。经与家庭成员沟通,寻求协助监管,效果甚微。
虽然每次在司法所的提醒下,吴某最终也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吴某消极懈怠的矫正态度,影响了司法所的正常管理。针对这种情况,给于警告,处罚稍微严重,工作人员决定对其进行严厉的训诫。通过训诫谈话,告知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行踪,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劳动。明确告诉吴某,此次训诫后,若吴某仍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将对其给予警告一次,三次警告后,将取消缓刑收监执行。训诫谈话后,吴某表示,今后一定要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活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在社会上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人。训诫谈话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训诫谈话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所对难管人员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改变社区服刑人员被动管理为主动矫正,积极地由事后处理转为事前预防,有效降低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