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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卤汤加“大烟”,无良商贩获刑罚
浏览次数:1142作者: 李锋博 刘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7-09-01

 

为了使自己卤制的狗肉味道更加鲜美,在卤制过程中加大烟壳提鲜,无良商贩陈某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近日陈某被法院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陈某系一狗肉摊贩,常年以卖狗肉为生,因知道大烟壳具有提鲜作用,便被金钱冲昏了头脑。2016年底,陈某从贩卖食品配料的陌生人手中索要两个大烟壳,将其中一个放至狗肉卤汤用于提鲜,后将添加了大烟壳的卤狗肉摆放到濉溪县农贸市场上对外销售,销售非法所得400元。2016年12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卤制狗肉的卤汤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抽样卤汤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单向判定不合格。同时,罂粟壳被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因该案涉嫌犯罪,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濉溪县检察院指控,陈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掺入在食品中予以销售,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陈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