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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被处罚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判刑
浏览次数:1033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7-09-27

 

曾三次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2016年6月28日刚刑满释放,但不知悔改又重走旧路,又多次盗窃他人价值1114元的财物,濉溪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江苏省新沂市某村村民陈某,曾三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被释放后,到濉溪县临涣镇某厂打工。2017年4月7日晚,陈某到其工厂附近的一家饭店,在该饭店吧台内盗窃现金530元。4月12日晚,陈某又一次来到该饭店吧台,窃取现金360元以及价值198元的手机两部。该饭店工作人员发现物品丢失后即进行加锁防范,并将现金转移不再放在吧台内。4月24日晚,陈某再次来到该饭店,通过翻窗进入店内,因无现金可窃取,陈某在吧台将农夫山泉矿泉水、王老吉凉茶等物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元。第二天,饭店工作人员发现再次被盗随即报了警,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发现了陈某的踪影,饭店工作人员觉得陈某很面熟,于是怀疑是在附近工厂工作的员工,通过排查确定了陈某的身份。4月25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该工厂宿舍内将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价值1114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陈某具有累犯、坦白的情节,法院综合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