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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法院刑事审判首次准许有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浏览次数:1378作者: 刘序   信息来源: 相山区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7-09-27

 近日,相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来自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的2名鉴定人及上海某司法鉴定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这是相山区法院刑事审判首次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例。

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某村开设诊所。2016年1月28日下午,曹某某带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之子,2013年7月出生)到徐某某诊所看病,徐某某诊断为口腔溃疡。1月29日上午,曹某某夫妇带张某某再次到徐某某诊所看病,徐某某诊断为病毒性炎症,对张某某进行了输液治疗。当日下午张某某病情加重,立即送往淮北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张某某于当日下午17时许死亡。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符合患有病毒性脑炎(脑干脑炎为主)继发弥漫性肺水肿,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选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及徐某某的误诊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参与度等事项的鉴定。庭审前,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2个多小时的庭审时间里,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张某某、王某某出庭就鉴定意见的鉴定内容进行了说明,来自上海某司法鉴定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朱某某

等协助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事项提出了质疑、质询,并就涉及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发问,并提供了意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也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