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动态 / 法院
市中院一件案件入选全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1376   信息来源: 市法院发布时间:2017-10-27

10月23日,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淮北中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登记行政争议案件入选其中。

2003年,朱某购买房屋一套,缴纳了购房款并入住至今,期间多次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未果。2012年,邵某向房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取得房产证。随后,邵某与郭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并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房管部门审核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向郭某颁发了房地产他项权证。2014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邵某利用虚假材料办理房产证后抵押借款,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判决邵某对被害人郭某等人被骗钱财予以退赔。邵某的房产证被法院判决撤销,朱某起诉请求撤销郭某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理由不充分,判决撤销房地产他项权证。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邵某实施的“房产登记行为”及“抵押行为”是其为骗取郭某钱款实施的欺诈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郭某已被确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其被骗财物已由刑事生效判决予以退赔,故郭某关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评价意见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无处分权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房产证,并用该房产证向他人抵押借款且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形下,能否认定抵押权人为善意第三人,关涉到购房人与抵押权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应当审慎判断。本案中,朱某某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占有该房屋多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非其过错所致,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对于郭某的损失,相关刑事判决已经判令邵某退赔,郭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要求保护抵押权。淮北市相山区法院、淮北中院在一、二审判决中,把无处分权人因犯罪行为而设立抵押登记的情形排除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第三人的权益则通过刑事追缴程序予以救济,公平地保护了无过错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