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53作者: 张毛敏 信息来源: 东山司法所发布时间:2018-03-02 |
近日,辖区刘女士走进东山司法所,说买的两年的新房子,还没有居住,现在却不能卖了,不知该如何是好。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通过详细询问了解到,刘女士夫妇多年一直在本地租房居住,前几年做生意赚了不少钱,2016年便用挣得积蓄为12岁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觉得房子有升值空间,而且有一套房子即使儿子上不好学,以后找对象也不成问题,和丈夫商议一番后,便在市区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但今年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不开,刘女士夫妇便想着把房子卖掉用于资金周转,可去房管局咨询得知,房子现在是儿子的,夫妇二人无权处置,两人便很纳闷,怎么两口子掏钱买的房子就无权处置了呢。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由此可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可以给孩子买房,但不能随便卖掉孩子的房产,房产写在子女的名下即视为将房产赠与子女,父母无权出售的,因特殊情况要出售的,也必须确定是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同时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刘女士夫妇无权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