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20作者: 汪洪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03-09 |
近日,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烈山法院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区委常委会通过,并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在全区执行。
该法院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社会共同治理的解决之路,致力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为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结合诉调对接工作实际,从源头分流、过滤案件,努力整合社会资源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聚集地。按照《意见》的要求,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搭建了烈山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烈山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中心,同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对于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当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积极开展委派、委托调解。注重法、理、情的合理运用,把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主导烈山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方式,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充分依托党委的核心作用和主导作用,构建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对接机制,综治办、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各部门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协调和参与辖区内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积极办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建设联动工作制度,形成诉调工作合力。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始终坚持“重调解、慎下判”,做好诉讼中的联动调解工作。依托村(居)“说事室”,推行法官进社区工作机制,通过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调处民间纠纷能力,使其对于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得以更有效发挥,形成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现了群众说事,法官、基调解组织、村组干部共同说法的良好局面,妥善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在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亲和力强、了解社情民意、熟知行业规则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参与到案件的庭前和庭后调解的各个环节,多元化矛盾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