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35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8-04-02 |
经营燃气需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被撤消后,赵某决绝签收送达决定,并继续无证经营燃气,非法获利11698元,濉溪县检察院以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于3月2日以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3年12月25日,濉溪县某村村民赵某取得了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从此在濉溪县百善镇换气点开始经营加气生意,生意也相当不错。为了规范加气市场,2015年8月3日,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了包括赵某在内的19家液化气供应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资格,并作出了撤销决定,同年8月6日向赵某送达该决定,赵某拒绝签收,并且一直经营该加气点。直至2015年12月份,赵某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从淮北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购进110489元的液化气,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1698元。
期间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多次到赵某经营的加气点进行检查,并四次下达违法经营通知书,赵某称自己对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故一直经营。开庭审理时赵某自愿认罪,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对赵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