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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根据新司法解释审结我市首例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
浏览次数:1114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8-04-12

近日,市中院民一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结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我市首例案件。

本案系上诉人董某诉被上诉人李某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案件。债务人赵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向董某借款6.5万元,后赵某因工伤死亡,董某认为该债务系赵某生前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妻子李某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市中院民一庭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审查后认为,债务系赵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做生意,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董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本案债务属个人债务,赵某妻子不负有偿还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新的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双方的权益,防止出现不合理被负债,该案的成功审结,最大化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亦应当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加强对债务性质的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