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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集司法所接收第一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矫正人员 --不要用自以为是挑战法律权威
浏览次数:2129作者: 赵义玉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矿山集司法所发布时间:2018-06-13

 

2018年6月13日,矿山集司法所接收矫正人员张某和石某,这是我所接受的第一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二人表示非常后悔,一定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矫正。

张某和石某二人为夫妻,2016年2月,张某和石某的儿子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某及其家人获得赔偿款103万元,后张某和石某因孙女抚养问题与儿媳任某发生矛盾,任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和石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退还任某、张小某(任某的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0多万元。张某和石某二人在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2018年2月被拘留,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某初中文化,石某是文盲,二人都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较少,法律意识不强,他们认为儿子去世后所得赔偿款都应该是他们所有,不应该给儿媳妇,在儿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仍然不给,并因此要求儿媳将小孙女的抚养权放弃,最终导致现在的结果。他们老两口认为,我只要拖着不给儿媳就不得不放弃孙女的抚养权,殊不知他们已经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就因老两口一直坚持农村的老思想、传统做法,并自以为是,认为不会有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们的儿媳任某,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我们的行为准则,相较于道德而言,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责任。老传统、老习俗不一定合情合理,在本案中,老年丧子的确值得同情,但是张某和石某始终以受害者自居,觉得自己很可怜,并始终坚持自己的做法,导致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接踵而至,最终受到处罚。他们的儿媳任某也同样是受害者,孩子更是无辜,如果张某和石某不要那么自以为是,换一种想法、做法,结果也许会好很多。年龄大、无知、文化低都不是可以违法的理由,法律不会因为这些而不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律具有强制性,不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弱者就不会受到处罚,以身试法的结果并不是想像中的那么美好,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尊法、守法、学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