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56作者: 刘璐 信息来源: 高岳司法所 发布时间:2018-07-11 |
家住高岳的陈某从事装修业务,2017年10月陈某雇佣张某干活,主要工作内容是搬运装修所用的大理石等建材。2017年12月15日张某在施工现场干活时,不慎被掉落下来的大理石建材砸伤右脚,随后张某打电话给陈某方告知其受伤事宜,陈某儿子刘某赶至现场并陪同张某前往医院就诊。张某出院后,与陈某因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后张某要求做伤残鉴定,陈某同意,并支付鉴定费用。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右足第3趾近节趾骨以远缺失,右足踇指及第2、4、5趾活动障碍,最终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张某根据鉴定结果要求陈某一次性赔偿其人民币5万元,陈某认为张某受伤后所有的医药费用和鉴定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张某受伤时独自一人在施工现场干活,自身也有操作方面的失误,自己最多只支付两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张某扬言要起诉陈某,陈某一家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高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岳调委会)进行调解。高岳调委会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考虑到张某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别请到两个房间,再一次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述说,查看了各自带来的证明材料,并结合调查过程中掌握的其他证据,准确把握双方的矛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及大概理清了案件事实后,查阅了相关了法律法规。调解员耐心的向陈某解释线管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张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陈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经鉴定为工伤九级残疾,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应赔付张某医药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参照淮北市2017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粗略计算,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不过分,且张某表示只要陈某愿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以后自己不会再纠缠陈某一家,彼此两清。随后调解员又劝说陈某,张某的态度较为强硬,并且已经做好了调解不成就去诉讼的准备,相比于调解,诉讼程序较为复杂,且需要花费额外的金钱和精力,另外,一旦张某提起诉讼,还可能会影响到陈某的名声和生意。通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解,陈某的立场明显有所动摇,表示愿意与张某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做出适当的增加。
对于张某,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他的焦虑心情,并强烈支持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但是对于其自身受到伤害的结果,张某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且陈某一家在其受伤后能够主动承担医药费用,配合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现在也愿意提高补偿数额,希望张某能够适当转变一下丝毫不肯退让的态度。虽然事故导致了张某被截肢的后果,但是较为幸运的是上述后果并不会严重影响到张某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调解员的开导劝说下,张某渐渐改变了自己强硬的态度,愿意做出适当的退让。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高岳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原先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