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476 发布时间:2018-08-09 |
7月28日,濉溪县委书记赵德志在濉溪县法院上报的《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先予执行的审理意见》上作出批示:在我县棚改加速推进、拆迁压力不断加大之际,县法院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裁执分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先予执行”机制,助力棚改等重点工作,以实际行动扎实开展“讲严立善新”专题警示教育,值得全县各单位学习。
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先予执行工作,濉溪县法院依据省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已建立“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本着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宗旨,针对“申请机关有证据证明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一情形,制订出台先予执行的《意见》。《意见》对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严格规定适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行政行为的,适用本意见。二是严格规定时间要件。县级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在被执行人对上述决定提出复议或在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征收房屋的证据材料,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严格规定证据材料。申请强制执行,需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被征收房屋、土地地块的中标单位证明,中标施工单位与国土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能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紧急情况书面说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强制执行申请并加盖印章,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自《意见》出台以来,已裁定先予执行案件5件,有力服务和保障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