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874作者: 盛文强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8-08-14 |
在执行期间,如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本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存在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风险。为有效防止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堵塞规避执行的漏洞,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增添新的“抓手”。
截至目前,淮北市中院、濉溪县法院已对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濉溪县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作出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裁定,并向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