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632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8-08-20 |
途径濉溪县某庄耕地处,查看四下无人,两男子即开始疯狂拔掉耕地内葡萄树苗315株,在装树苗时被发现,二人即驾车逃走,途中被拦住抓获归案。濉溪县检察院以胡某和葛某二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二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5月9日16时许,胡某和葛某二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途径濉溪县某村路段,行至被害人周某的耕地处,看到一片葡萄树苗,二人观察附近无人,即商议盗窃地内的葡萄树苗。于是二人直接将车开到地里,开始拔树苗装车。胡某称正在装树苗时,有一个人骑摩托车从这经过,问胡某是买树苗的吗,胡某称不买拔了自己种,这个人就打电话通知了周某。胡某二人害怕,仅将拔掉的315株葡萄树苗中的130株装入车中即开车逃跑,另185株未及装车。胡某和葛某驾车逃跑的过程中被周某拦住,周某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胡某、葛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树苗价值9450元。案发后,被盗树苗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葛某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450元,其中既遂数额3900元,未遂数额555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胡某、葛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盗窃价值5550元的葡萄树185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胡某、葛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