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51作者: 孙淑贞 信息来源: 任圩司法所发布时间:2018-09-12 |
社区服刑人员贾某,因盗窃罪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贾某于2018年3月12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服刑期间,贾某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司法所在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并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前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四个提醒”。
铭记教训,不忘矫正之事。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求提醒贾某重获自由以后,要牢记社区服刑这个自由受限的特殊时期,希望他们能够铭记教训,不要再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尊法守法,拒绝重新犯罪。告诫贾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后,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要让自己的神经松懈下来,切勿再次触碰法律底线。
自尊自强,树立生活信心。提醒其在解除矫正后不要有心理负担,不要有“另类人”的想法,树立自尊自强的意识,增强生活信心。
学会感恩,努力回报社会。提醒贾某以后老老实实做人,多参加志愿服务,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任圩司法所通过解除矫正前的“四提醒”,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生活。2018年以来,任圩司法所未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全部在矫人员均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