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747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发布时间:2018-11-07 |
酒后开车追尾撞击一电动车,在交警赶至现场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置道路交通安全不顾,超速驾车逃逸接连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和车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10月25日,法院以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月12日15时许,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县某KTV门前路段,追尾碰撞被害人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高某倒地受伤,高某的丈夫闻讯赶到现场并报警。在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警人员至现场进行调查时,邵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置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超速驾车向北逃逸。在行驶至口子酒厂路段变道过程中,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并向左侧翻滚滑行29米,静止于路东侧路面,造成小型轿车严重受损及道路护栏大面积损坏的二次交通事故。案发后,邵某爬出车外继续逃跑时,被赶至现场的处警人员抓获。后因邵某身体不适,民警拨打120将其送至濉溪县医院接受治疗。次日濉溪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案发时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8毫克/100毫升;道路护栏和标志牌损失价值6456元;邵某驾驶轿车在某KTV门前路段车速为79-84千米/小时,在口子酒厂路段车速为75-79千米/小时。5月16日、17日,邵某父亲代为赔偿道路护栏及标志牌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月30日,邵某与高某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警务人员现场处置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城市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击道路中心护栏后翻滚滑行29米,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邵某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予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