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334作者: 张轲 信息来源: 烈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18-11-23 |
为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烈山区民政局根据淮北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实施“无力脱贫兜底一批”。对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残疾和年老的贫困家庭,以及身体残疾、孤寡老人、长期患病且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除外)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无力脱贫兜底一批”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实施“支出核减纳入一批”。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支出核减一批”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实施“单人户政策保障一批”。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实施“脱贫渐退扶助一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其它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