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87作者: 马肖川 信息来源: 朔里司法所 发布时间:2018-12-14 |
近日,朔里司法所新入矫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武某某,武某某正是因应酬后不听劝阻醉酒驾车而被判处刑罚。
2018年9月中旬,武某某晚间与朋友应酬,酒后驾驶皖F牌照的小型轿车沿宿州埇桥区芦岭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芦岭矿门前大桥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巡逻发现后随即将武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47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武某某入矫后,在司法所的例行入矫谈话中,表示自己万分后悔,本以为只是一件小事,没想到致使自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当前时值岁末年初,元旦、春节等佳节陆续到来,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际应酬也在逐渐增多,朔里司法所提醒广大辖区居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因一时的侥幸思想,作出使自己后悔终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