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759作者: 文/屈曙光 图/刘鑫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12-29 |

12月28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国有公司原经理于某某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党组书记、院长蒋涛亲自审理并担任审判长作出庄严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02年8月29日,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原经理于某某,为偿还曾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甲的借款15万元,从公司账户向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47846元的转账支票,用于张某甲女儿张某乙购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一套建筑面积为119.24㎡的商品房。2004年12月30日,烈山区检察院决定对于某某刑事拘留,于某某随即化名王某某潜逃14年,直至今年7月26日,在杭州市萧山区被烈山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147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该案案发年代久远、被告人潜逃时间长、收集固定证据难,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较大,“一把手”带头审理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以实际行动站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既是落实领导办案常态化的司法改革要求,又是落实领导带头示范、亲自办案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激发一线法官工作热情,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烈山区法院领导办案更趋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