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100作者: 濮慧 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1-11 |
1月9日,相山区法院依法处置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当庭吃掉证据原件、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并对涉案被告周某作出拘留决定。
1月8日下午,相山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活动有序进行,但是在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小借条“不翼而飞”。由于庭审结束已是晚上七点,现场仔细检查未发现小借条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决定让当事人先行回去。后经过调查取证,最终通过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被告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偷偷将小借条放在台面下,身体趴在桌子上,用手挡住嘴巴,整个过程持续了十秒钟。
次日上午,承办法官将被告周某传唤至法庭进行询问,被告对吃掉借条的行为供认不讳,称因其对原告有怨恨心理,庭审时更加气愤,便趁着法官和原告质证其他证据时偷偷将小借条卷在一起放在嘴巴里嚼、咽进肚子。法官对周某涉嫌违法的行为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周某最终认识到事态严重性,坦承错误,表示加以改正。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庄严神圣的场所,不容任何人肆意妄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内肆意发泄不满、无理取闹,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