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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中院当庭宣判陆某等四人 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
浏览次数:2771作者: 赵威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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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胡某、周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涉恶犯罪集团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陆某、胡某、周某某、刘某某为索要债务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采取非法手段多次对被害人陈某某、况某某、张某某实施滋扰、辱骂、侮辱、恐吓等行为,系恶势力犯罪行为。另,陆某、胡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一审据此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的香烟434.4条、作案工具手机及手持式高音喇叭1个予以没收;被告人陆某、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周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陆某、胡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陆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陆某、胡某予以数罪并罚。一审对上述四人犯罪事实认定清楚,量刑正确。二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