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县区工作 / 烈山区
烈山法院一日宣判三件 严惩非法采矿刑事犯罪
浏览次数:2936作者: 文/吕侠 图/卢天振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9-05-13

烈山法院一日宣判三件 严惩非法采矿刑事犯罪1.jpg

5月6日下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三件非法采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彭某、代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五年六个月、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万至一千万不等。

据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刘某承接项目,与被告人彭某、高某(已被杜集区法院另案定罪判决)等人合伙对淮北市段园镇祁村废弃采石区矿山进行环境治理。治理期间,刘某、彭某等人未按照设计方案及协议进行施工,超层、越界开采石方量82.4901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860.5367万元。

同年,被告人代某以虚假文件申报烈山区马务山淮萧铁路道砟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欺骗手段骗取政府立项,并伪造委托书成立了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萧淮高铁联络线铺轨分部经理不再为代某等人的文件加盖公章时,安排他人伪造该公司铺轨分部公章一枚。后代某在承接上述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期间,假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之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710.07万元。

非法采矿行为直接导致了生态破坏和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是国家的重点打击对象。该两起非法采矿案涉及被告人众多,造成损失巨大,本次宣判与杜集区人民法院对其他多名同案犯的宣判同步进行,体现了我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下一步,烈山法院将积极与国土资源、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矿行为,努力构建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切实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人绳之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