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488作者: 闻静、徐中明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9-08-12 |
近日,因淮北市烈山区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致使失信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出国考察未能成行,遂委托律师赶到淮北,主动缴纳执行款205万元,一起较为棘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淮北某建材公司与淮南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烈山区法院、淮北中院一、二审判决淮南公司给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20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南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判决义务,期间,烈山区法院对其名下的13台车辆、账户存款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所查封的车辆比较老旧,账户存款只有一万多元,案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考虑到王某户籍地在广东省,通过淮北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到王某的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仍在使用,且有多次出入境记录,立即作出对王某限制出境的执行决定书,并通过省高院向省边防总队发出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某因业务急需赴澳大利亚,主动委派律师携带 200余万元银行转账支票缴纳执行款,法院及时撤销强制措施,案件得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