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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履行职责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6804作者: 程方   发布时间:2021-01-0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神,规范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和出具证明事项,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职责的实施意见》,《意见》以减负、增能、强基为总体目标,以规范城乡社区准入事项和出具证明为重点,全面清理城乡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大力推进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为构建文明、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意见》以坚持综合施策、坚持基层自治、坚持依法治理为原则,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职责为着力点,通过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意见》印发了五个事项清单,对城乡社区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村(居)公章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此次《意见》印发的五个清单分别为《淮北市城市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淮北市城市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淮北市农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淮北市农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淮北市村(居)出具证明清单》。《淮北市城市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主要包括党建、村(居)事务管理、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基本农田保护等30项内容;《淮北市城市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涉及公安、应急管理、司法、民政等部门,内容涵盖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人口普查等28项事项;《淮北市农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主要包括党建、村(居)事务管理、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基本农田保护等36项内容;《淮北市农村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涉及公安、应急管理、司法、民政等部门,内容涵盖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等32项事项;《淮北市村(居)出具公章使用范围清单》主要规定了村(居)在居住证明、疫情期间健康证明等7个范围内可以出具证明。对不在清单范围内,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意见》的出台对处理好减负与落实社区治理与服务各项任务的关系,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