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1810作者: 陈璐 信息来源: 渠沟司法所发布时间:2022-03-03 |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法治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旨在专门机关监督下通过开放的社会系统,联合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心理和行为,让罪犯悔过自新,融入家庭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发展成有关社会是否稳定,人民是否安居乐业的政治、社会大问题,尤其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关系到稳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明确规定村居两委在参与相关环节的职责、参与方式、帮教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从评估环节到解矫安置环节都是在依托村居这个支点而进行,村居两委就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依托点,也是一支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一、村居两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
普法宣传方面: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法》的普法宣传工作,渠沟镇各村积极配合渠沟司法所,通过发放宣传单、入户宣传、张贴横幅等形式,提升社区矫正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镇支持、参与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社区矫正实施方面;渠沟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常态化走访工作时,会及时与各村两委人员取得联系,采取面对面的与村两委人员,邻居,监督人进行会谈,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村两委积极配合,全程参与,使司法所能够迅速又全面的了解调查对象与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日常表现、邻里关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情况,充分发挥村居两委在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村居两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
社区矫正执法的主体是县(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支点或依托是村(社区)。由于身份和角色的对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很难走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内心,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说真话、不吐实情,风险隐患难以及时发现,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由于地缘和人缘上的因素,司法所很难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相对于司法所,村两委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一是地缘上更近,村庄不同于城市里的街道社区,传统村居是乡情、亲情的叠加,大家相互熟悉,沾亲带故,性格、成长等经历知根知底,接触频繁,信任感更强,发现问题更为及时,在第一时间为司法所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其二,司法所在动员社会资源能力方面较弱,村两委对困难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提供更全面的临时性的救助和过渡性的帮扶,比如申请救助、推荐就业。
三、村两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渠沟镇外出务工人员众多,流动性大,他们在城里买房生子,就业生活,他们的孩子在城市中长大,村两委对其熟悉度降低,由于年青一代并没有经历过乡村环境,对于传统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对他们的影响力逐渐减退,村居两委及帮矫人的威信降低,较难实现有效精准管控。二是村居两委事务的繁杂,俗话说:“不到村里上班,不知村务管理难”,虽然社区矫正法有规定,但是没有有效的考核机制及经费支持,村两委并不能主动向司法所提供精准信息,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够规范,与预期效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对村两委深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突出加强普法宣传主阵地。加大社区矫正法普法宣传进乡村活动,吸纳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将更好的人力、物力流向乡村。
二是加强培训,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边界。以社区矫正机关为主体,理清司法所、村居两委、帮教人的职责,坚持放手不放任的原则,防止村居两委和帮教人干预执法,杜绝帮教人成为执法中的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