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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拒鉴定 法院定分止争
浏览次数:7829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安徽法制报发布时间:2023-12-20

陈某洋驾车与王某的小轿车相撞,之后陈某洋的小货车又撞到陈某战家的房屋及物品,致两车、房屋及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洋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近日,陈某战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洋对自己的房屋等损失赔偿4万元。

在诉讼中,经杜集区法院反复释明,陈某战仍拒绝对其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且在庭审中情绪异常激动,一再强调其是受害人,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认可被告陈某洋驾驶车辆碰撞陈某战房屋的事实,但是没有鉴定,索赔清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陈某战主张房屋损失4万元,但因拒交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其损失的具体价值,经法院再三释明,其仍拒绝鉴定。由于原告陈某战未能提供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具体价值的相关证据,本着实事求是、适当照顾被侵权人利益的原则,经办案人员、陈某战委托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并咨询建筑行业专业人员的意见,法院确定损失10300元。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战的损失依法应由平安保险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平安保险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院不能单纯机械以所谓的“证据规则”判决有理的当事人败诉。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其受损物品具体价值的证据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会认为司法不公,会导致案件上诉或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