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8327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安徽法制报发布时间:2024-05-16 |
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高效联动,利用“信用修复”机制,妥善化解了首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濉溪县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未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之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当乙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甲公司有权请求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濉溪县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未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之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当乙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甲公司有权请求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在濉溪县法院的居中调解下,被告乙公司及三股东同意分期偿还原告45.5万元,原告甲公司同意在第一期履行后对被告乙公司解除失信人员名单。目前,乙公司按约履行第一期10万元案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的信用修复。最终,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将乙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重塑乙公司的信用形象,乙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