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7581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淮北日报发布时间:2024-08-28 |
今年8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矿山集人民法庭(道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19日中午,王某某(女)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孟山路与百合巷交叉口时,与麻某乙(学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麻某乙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麻某乙负次要责任。随后,麻某乙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其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共计8041.225元。
双方因各执一词,在交警队和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均未能达成一致,故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再次组织调解。
原告父亲麻某甲表示,希望被告赔偿其儿子的各项损失共计8041.225元。而被告则反驳称,赔偿要求过高,特别是医疗费中包含不应检查的项目和费用,且事故双方均有责任,自己也遭受了损失。
为缓和紧张气氛,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向双方耐心解释。他向原告方详细解释,赔偿应依据事故责任合理划分,同时充分考虑被告的合理损失。同时,他也向被告明确指出,事故主要因其逆向行驶造成,希望被告能体谅原告因事故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解,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并向原告方表达了歉意。原告方也承认自身存在不当之处,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感慨道:“尽管案件标的不大,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直接判决,但我更愿意投入更多时间进行调解。因为这不仅有效避免了后续诉讼和执行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能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