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989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0-12 |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案件涉及陈某和黄某两位村民,其两人房屋均位于该村的半山坡,南北相邻,陈某在南,黄某在北。黄某登记注册了鹦鹉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房屋用于养殖鹦鹉。陈某以养殖场存在噪音、蚊虫、臭味且位于居民区为由,于2023年起诉要求养殖场停止侵害、迁移等。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养殖场在西边的两层楼房内封闭养殖鹦鹉,楼房窗户采取了隔音措施,养殖笼下有麸皮承接,并未散发明显的恶臭。面对这一情况,法院工作人员询问陈某是否愿意就养殖场噪声、气味是否超出国家法定标准进行鉴定,陈某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的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人不能在“真空”中生活,正常生活中均会产生相应的噪声和大气排放,应该允许在正常的标准内排放,如超出法定标准则排放构成对他人的侵扰,应予以纠正或停止。
陈某认为养殖场产生的噪声、气味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诉求养殖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房屋里养殖的鹦鹉等畜禽移出迁移到远离居民区的地点,陈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场排放超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陈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其他周边邻居均作证养殖场未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陈某经法庭询问亦不愿通过噪声、大气排放鉴定进行继续举证,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