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091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2-09 |
杨某、邓某夫妻育有三女一子,两人离世后,儿子杨某某和三姐妹因遗产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2020年1月1日杨某、邓某签署一份打印遗嘱,2020年11月15日邓某去世,2022年12月6日杨某去世。2023年6月9日,其四子女到淮北市国信公证处欲对杨某、邓某生前遗留的一套房产进行公证,因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协商未果致公证无法继续,之后,杨某某手持打印遗嘱将三姐妹告上法庭,要求将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变更房产登记为其单独所有。
杜集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打印遗嘱是否有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遵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页签字,注明年、月、日,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本案中,杨某某提交的遗嘱,只有杨某、邓某签名捺手印,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庭审中,杨某某认可遗嘱系其打印,当时签字时只有杨某某和其妻子、儿子在场,无其他人员。又称其母亲邓某没有文化,认字很少,父亲杨某比母亲认字多些,但他们仍然坚持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对于签署遗嘱时杨某、邓某的身体状况、思想意识是否清醒、是否知晓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其两人亲自签名等杨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某提供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认定遗嘱无效。杨某、邓某生前遗留的一套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遂判决杨某、邓某的四个子女每人享有该房产的25%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遗产继承的处理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以积极的态度修复亲情关系,才能共促良好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