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759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安徽商报发布时间:2026-03-13 |
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和医院均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然而,因病历修改,医疗损害鉴定无法正常开展。近日,淮北杜集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月,患者周某因脑血管病恢复期、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入住某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入院当日,周某先后接受了多项康复项目,在等候治疗间隙突发身体不适,该院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开展抢救。后周某被紧急转院救治,当日不幸离世。
事发后,周某家属将为周某做康复治疗的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某医院对周某的住院病历资料中入院病情、出院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病情评估、陪同人员等内容存在多次“编辑-保存”的修改行为。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病历瑕疵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医护人员在周某突发昏厥后已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周某自身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与医院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
周某家属与医院均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然而,先后有三家鉴定机构退回了该鉴定申请,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顺利开展。
法院认为,某医院对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多处改动,修改范围不仅涵盖陪同人员等信息,还涉及病情描述、用药剂量等核心诊疗内容,该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家属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质疑,进而致使医疗损害鉴定陷入僵局。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某医院负有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某医院作为提供康复治疗的医方,在周某住院期间突发症状时,未能及时实施抢救,并存在改动病历的客观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某医院改动病历资料的行为本身不能改变周某自身疾病的特征。诱发周某心源性猝死的直接原因除与身体疾病有关之外,不排除劳累过度的因素。周某家属对其主张的损失,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中明确对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应推定其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