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大建设 / 法治建设
以案释法 | 杜集区法院:没借条、没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损失吗?
浏览次数:6356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淮北长安网发布时间:2026-05-21

“借钱时是朋友,催债时成路人。”熟人借贷中,不少人因碍于情面未打借条、未提利息,一旦对方失联,便误以为“没约定利息就只能拿回本金,吃了哑巴亏”。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支持了出借人的逾期利息请求。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款项。王某某当日承诺年底前还款,并会补写借条,但后续并未履约。经催要,2023年2月至6月,王某某累计还款2.4万元,剩余2.6万元本金迟迟未能归还,后续更是失联。李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公告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无书面借条,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足以佐证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扣除已还款项,王某某尚欠2.6万元借款本金未清偿。其逾期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即便双方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率,依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限期偿还剩余本金2.6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就无需支付任何利息。事实上,民间借贷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二者法律适用标准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主张;但借款人逾期拒不还款的,出借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参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这一规定既可以弥补出借人长期被占用资金的经济损失,也能惩戒失信违约行为,引导借款人按时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