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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社会力量 解决执行难题-----淮北中院出台《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规定》
浏览次数:3420作者: 朱炳武 刘洋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6-11-15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规定》。

公告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报酬的执行辅助措施。

《规定》指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规定》对公告悬赏的发布方式和公告费用、悬赏报酬的负担人进行了规定。悬赏执行公告可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发布。案件特殊的,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地点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报酬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报酬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案款中优先扣除,支付给举报人。

《规定》还对保密、限制与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严守秘密,保证线索提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悬赏活动。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报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