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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佛司法所:因为非法狩猎 五旬男子被判刑
浏览次数:5279作者: 吴飞   信息来源: 铁佛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09-21

 

 

6日下午,铁佛司法所为矫正人员王某某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据了解,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报到现场,王某某表情沉重,一脸懊悔。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王某某进行了沟通,他表示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欠缺,最终触犯了法律。铁佛司法所工作人员翻阅王某某的卷宗了解到王某某此前从事水蛭(俗称“蚂蝗”)收购,后陈某某(已判刑)找其帮忙收购青蛙,王某某答应此事,于是教唆从事抓捕水蛭的李某某(已判刑)为其抓捕青蛙,李某某为获得利益,以矿灯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捕获青蛙172只,经鉴定,被捕获青蛙为黑斑蛙,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一只即违法,捕捉二十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五十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对于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样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王某某事前并不完全知晓。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为王某某办理入矫手续时,见其表情沉重,对其进行了一番开导,希望他正确看待现实,调整自身心态,总结错误原因,吸取经验教训。

王某某也表示,此前并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收购青蛙而被判刑,今后将不再从事相关工作。在入矫报到现场,王某某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入矫手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适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而法院对其判处拘役的同时宣告了缓刑。另据了解,非法捕获的172只黑斑蛙已被放生。司法所工作人员最后告诉王某某在矫正期限内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需要履行的一些义务,并提醒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