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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里的温情
浏览次数:2087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发布时间:2018-01-11

 

1月9日,赶上这个冬天最冷的几天,濉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和法院的法官冒着严寒来到濉溪县铁佛镇,对金某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来到金某家后,金某是忙前忙后的招呼,又是端茶又是拿瓜子等零食,一通忙活。说起这个案件那就有些话长了,还是让我们慢慢说起。

2016年10月17日,濉溪县铁佛镇派出所的民警在巡查时发现金某家的院内种植着一些罂粟(民间称大烟),刚结出一些果子,于是在邻居、村干部的见证下对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了一下数量为536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当种植数量达到500棵时即构成犯罪,在对金某进行讯问后,公安机关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将金某起诉至濉溪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依法对金某进行讯问,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种植罂粟行为,并称由于自己身体不舒服,种这个主要是为了治病。我们不可否认罂粟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更多的却是它的危害性,刑法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入罪是有其依据的。检察官在对金某的案件审查认定后移送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金某当庭推翻自己以前的供述,称罂粟不是自己种的。检察官面对金某当庭翻供的行为淡然处之,利用卷中现有证据。现场勘查证明罂粟是种在金某家院子中,清点数量证明有见证人,清点数量正确。金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供述与客观证据能够吻合。且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金某当庭也供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是自己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继而否认以前的供述。检察官当庭向金某出示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笔录显示,金某在检察官讯问时对案件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叙述,且在笔录最后签上了“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字样。检察官当庭即驳斥金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自己写下该字样有一定的认知,应当知道签下这几个字所代表的意义,普通百姓之间打个欠条尚且认真仔细况且本案是刑事案件,行为人更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有更加谨慎的态度。同时检察官强调了毒品的危害性及鸦片战争的影响,从立法角度阐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性。金某听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悔恨,称自己年龄大了,身体不好,还是一名党员,不想进监狱,也不想给自己的党员形象抹黑,种植大烟就是为了自己身体的疾病,还是第一次种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以后再也不干这种事情了。

法院综合庭审的情况,认定金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金某年龄已经超过7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刚过立案标准数,以及身体状况不佳,种植罂粟也是为自己治病等综合因素,对金某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1月9日,是金某判决生效的当天,按照法律规定,本应金某到法院,法院依法给金某解除强制措施,基于金某的身体状况,经检察官建议,最终检察官和法院一起来到金某家,给金某做了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该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完结,意味着该案终结。

检察官释法:为什么金某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还依然构成自首呢?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当庭翻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该规定是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如实供述”进行的解释,其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然具有翻供行为,但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够重新如实供述,都是属于法律上的“如实供述”情形。本案中金某虽然当庭翻供,但在庭审结束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依法予以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