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县区工作 / 濉溪县
庭审前滋扰闹事 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
浏览次数:2404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发布时间:2019-06-13

同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白某甲在父母诉讼自己赡养费的庭审时,看到自己的哥哥白某乙没有来到庭审现场,坐在被告席上是一位陌生人,原来就心理有些不痛快的白某甲与坐在被告席上的白某乙的代理人汪某即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损毁诉讼材料。濉溪县检察院以白某甲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提起公诉,6月6日,法院以白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于3月19日8时30分开庭审理白某甲父母诉白某甲、白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当日8时30分开庭前,在法庭内白某甲与白某乙的代理人汪某发生口角,白某甲上前与汪某争执并殴打汪某,审判人员将汪某劝走后,白某甲又将汪某放在被告席上的诉讼材料损毁,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该案为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濉溪县法院管辖。

据白某甲归案后称,由于之前因为赡养问题与家人发生争执,心情本来就不好,见到本应该同坐在被告席上自己哥哥白某乙的位置上坐了一个陌生人,于是与其发生了争执,事后也很后悔自己做的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甲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庭内不遵守法庭秩序,不听法庭制止,殴打诉讼参与人,损毁诉讼参与人证据材料,致使法庭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取得诉讼参与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白某甲判处上述刑法。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案中白某甲在庭审时间开始前即对同时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之一白某乙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殴打,损毁诉讼材料,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第二、四项规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