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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参与网络贷款诈骗被判有期徒刑
浏览次数:3409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0-03-23

90后女子游某是一名在校生。2018年暑假期间务工时,“公司”给了她一本电话本让她按照“话术”挨个打电话。就这样,从被动到主动,游某开始参与了电信诈骗活动。濉溪县检察院以游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日前,该案在当地法院宣判。游某被判刑两年六个月。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写。

2018年5月起,唐某、周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成立虚假的网络贷款公司,纠集多人,以拨打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声称可以帮助对方贷款,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提现费、特殊渠道费等费用为由,实施诈骗。其间,唐某为防止收款账户被查封,以集团成员的微信账户作为收取诈骗钱款账户,再由集团成员将所骗取的钱款转给唐某。经查,2018年7月5日至7月20日,游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程某等12人共计23260元,另外提供其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集团诈骗所得钱款近39958元。90后游某是名在校大学生,当年暑假期间想打一份工,通过某找工作网站找到了唐、周二人的公司。刚来工作第一天,“公司”就给了其一本电话本,让她负责挨个打电话联系有意向贷款的人,然后让这些人加贷款公司客服的微信,接着交纳199-399元不等的保证金帮助他们办理贷款,进而骗取他们的钱款。就这样,从被动到主动,游某卷入了一个网络诈骗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在实施骗取程某等12人的集团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诈骗39958元财物的集团犯罪中,游某明知其收款二维码将用于收取诈骗钱款,仍予以提供,对集团诈骗活动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游某的犯罪情节较重,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日前,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以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