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372作者: 濉溪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马维 魏言莉 发布时间:2016-04-20 |
4月11日,濉溪县法院审结了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孟某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这是濉溪县法院在新形势下,加速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克服案多人少矛盾的又一充分表现。
孟某与李某阳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9日,二人通过中间人赵某介绍,向朱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为此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详细约定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用途、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结息及还款方式。二人又以其共有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8月12日,双方对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朱某。孟某取得借款后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2015年李某阳因病去世,自当年12月8日后,孟某未再如期还本付息。
2016年3月28日朱某向濉溪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后,审判员对借款主合同情况、担保物权情况、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等进行了审查,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对孟某名下坐落在安徽省某县某街的房产一套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朱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应得借款本金及利息内优先受偿。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该类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行两审终审制,实现担保物权费时又费力。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审理时间短了,程序简化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真的是省时又省力,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