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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调解四方法
浏览次数:2397作者: 南黎司法所 朱成刚   发布时间:2016-06-03

针对民间纠纷发生的类型、特点,南黎司法所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用该调解方法在处理民间纠纷的时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公开释明法

所谓公开释明法就是在调解纠纷中,调解员应把该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向纠纷当事人讲清楚、谈明白。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应把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赔偿的标准、赔偿的计算方式向纠纷当事人讲清楚,使得纠纷当事人一目了然。

二、分开交谈法

所谓分开交谈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背靠背”调解法,即调解员在利用“公开释明法”之后,与纠纷各方当事人分开进行交谈。在交谈中,利用熟悉的法律知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遵照法律的规定与纠纷相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三、灵活促进法

所谓灵活促进法就是在调解纠纷中,一方面,调解人员要引导纠纷当事人要尊重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与对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调解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导纠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人员利用“公开释明法”向纠纷当事人讲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计算方式后,结合纠纷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适当上调或者下调赔偿数额,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严格兑现法

严格兑现法就是在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人员应督促纠纷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调解物业费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让业主先把约定好的物业费交给司法所保管,待物业公司按照调解达成的约定帮助业主处理完诉求后,司法所把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出具票务证据给业主。

以上调解方法建立在调解人员对所调解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法律理论熟悉,而且在调解时能十分熟练应用的基础上,因此,调解纠纷要成功,调解人员必须要先练好内功,这样才能让纠纷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得心应手地调解好每一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