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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租赁车辆证件 抵押借款构成诈骗
浏览次数:3140作者: 淮北法制报   信息来源: 蔡矿 房静静发布时间:2016-06-08

张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将朋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抵押套现,骗取钱财用于还款及挥霍。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1月9日,范某与淮北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一辆白色起亚K5汽车,后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张某因手头资金紧张,产生将该车抵押借钱的想法,并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张某通过朋友牵线认识被害人张甲,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出示给张甲,虚构自己系车主的事实。1月22日,张某以该车作为抵押,向张甲借款70000元,双方在一汽车中介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70000元、期限为60天的《车辆抵押合同》。张甲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后将58100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隐瞒该机动车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得到现金58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张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