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075作者: 淮北法制报 信息来源: 宫恒红 房静静发布时间:2016-06-08 |
因经营琐事发生纠纷,凌晨带人打砸相邻店铺店主的车辆。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纵某在张某的足浴店西侧开了一家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与张某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2015年8月30日0时许,纵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用泥巴、香烟硬纸盒遮挡前后牌照,行驶至足浴店附近。纵某等人用衣服蒙头,手持木棍、砖头等物,将张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白色新款桑塔纳轿车的玻璃等处砸毁。经评估,上述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为94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