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县区工作 / 杜集区
对孩子施以家庭暴力 也可起诉离婚
浏览次数:1957作者: 朔里司法所 余迎力   发布时间:2016-07-01

朔里镇沈集村的王某和丈夫结婚七年,孩子今年6岁。丈夫平时喜欢喝酒,喝酒回来之后经常体罚孩子。最近丈夫更是变本加厉,孩子经常被丈夫打的鼻青脸肿,虽然丈夫对王某从没动过手,但是王某越来越无法容忍丈夫打骂孩子的行为,近日王某来朔里司法所咨询:我能以丈夫对孩子施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么?

朔里司法所为王某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等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并没有将对象仅限定在夫妻之间,王某丈夫对待孩子的做法,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因此,王某完全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