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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胜任被解雇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援助民工讨回经济补偿
浏览次数:2047作者: 杜集区高岳司法所 高天侠 姬晓娟   发布时间:2016-07-01

家住高岳社区的李某在淮北市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又缺少销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工作难度相对小的工作岗位。李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回复,由于李某不胜任工作导致合同解除,这完全是李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偿。李某半信半疑,为此来到高岳司法所咨询求助。

高岳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了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法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说并没有接到什么通知书,对法律又不懂,麻烦你们出面帮帮我吧?

高岳司法所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专人联合相关部门对李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

李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高岳司法所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下,公司同意按李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因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又额外支付了李某1个月工资。

李某高兴地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明白法律真好,以后我也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